深圳拟出台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 出租胶囊房或罚5千

发布时间:2017-05-18来源:深圳晚报作者:陈逸群

昨日,深晚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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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深圳新闻网讯 昨日,深晚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涉及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每宗租赁关系罚5000元。

禁止在原房屋内

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

《深圳市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原房屋的间是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在原房屋内间隔新增房间用于出租。房屋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应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居住最多人数。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实行房屋编码制度。房屋编码信息包括房屋位置、面积、户型、产权人信息以及历史出租记录等,并纳入本市电子政务资源平台实现职能部门共享、利用。住宅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实行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租赁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由公安、计生、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三方共同与出租人签订,内容包含消防、治安、计生等责任。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属地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书。

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

每宗罚款5000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违法租赁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5000元处以罚款;房屋属违法建筑以及存在重大消防、建筑质量隐患的,由规划国土、公安、住房建设等部门分别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区政府应当组织依法清理。

而违反有关规定,涉及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者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宗租赁关系5000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宗1万元处以罚款;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区政府应当组织依法清理。

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其7日内整改;拒不改正的,按实际超出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7日内整改;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泄露、买卖和非法使用信息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逸群)

编辑: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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