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首次配备“条形码扫描枪”防作弊 国家司法考试本周末开考

发布时间:2017-09-14来源:深圳新闻网作者:张玲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本周末(9月16、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

深圳新闻网9月14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晓马 和树森)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本周末(9月16、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今年司法考试深圳考区参考人数、考点数历年最多,打击作弊行为力度加大,监考更加严格,除继续利用无线电设备防范和身份证识别系统打击非法进行高科技作弊活动,继续引入“人像比对系统”严防替考,还引进90把“条形码扫描枪”配备各考点,确保试卷回收准确无误,防止漏贴条形码,为考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报名人数比去年增幅24%

据悉,今年的司法考试是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来深圳考区组织的第16次国家司法考试,也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的最后一次司法考试。深圳考区今年报名人数达到12840人,比2016年报名人数10323人增幅24%,创历年之最。

为何今年报名人数创历史新高?有业内人士分析,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还有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做出规定。

这次修改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修改增加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了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并明确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深圳考区15个考点428个考场

记者了解到,考生将被编排在深圳外国语学校初中部等15个考点428个考场参加考试。15个考点包括:深圳外国语学校初中部、深圳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福田区外国语高级中学、福田中学、梅林中学、莲花中学北校区、北环中学、新洲中学、南华实验学校、景秀中学、红岭中学园岭校区、上步中学、石厦学校、黄埔学校和彩田学校,其中深圳外国语学校初中部、南华实验学校、红岭中学园岭校区、上步中学、石厦学校5所学校首次接考。每个考点各设备用考场1个。

考试时间安排与往年相同,考生在考试前20分钟内进入指定的考场,而考试开始三十分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第四条规定: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司法考试办公室特别提醒考生,要在考试前一天准备好有效身份证、准考证、2B铅笔、黑色签字笔;前三场考试试卷为机读式选择试题,需用到2B铅笔;最后一场考试为3个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记得多带几只黑色签字笔。考试时间上,除9月17日下午为3个半小时外,其余三场均为3小时。

司法考试办公室特别提醒广大考生, 15个考点均无停车位可提供,不要开车前往考试。各考点周边公交线路情况,可关注“深圳司法”微信公众号(SZSSFJ)寻觅考场或登陆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szsf.gov.cn/sfks

)查询。

小标题:90把“条码扫描枪”配发各考点

深圳考区将继续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坚决打击一切作弊行为。今年深圳考区将在继续利用无线电设备防范和身份证识别系统打击高科技作弊活动的基础上,在部分考点应用“人像比对系统”严格考生身份管理,在提高考试组织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上进行有益探索和实践。

同时,引进90把“条形码扫描枪”配备各考点,确保试卷回收准确无误,防止漏贴条形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了以“条形码”为形式的卷式改革。引入“条形码”作为试卷的唯一身份证,与答题卡配套,一卷一卡,彻底打乱考题顺序,做到了司法考试同题不同序,更加科学地防止了场内各类作弊情形的发生。

“条形码”的使用,也使国家司法考试进入信息化阶段,实现了评分标准由人为的主观臆断到电脑的客观公正的转变,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道路,有效维护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提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性。但在考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条形码粘贴差错情况,小则给考生带来麻烦,大则导致科目无成绩。

为了提高司法考试组考部门服务水平,实现“条形码”粘贴“零差错”,深圳考区首次引入90把“条码扫描枪”配发到各考点,在试卷密封前,考务人员要用“条码扫描枪”扫描核准试卷条形码,确保试卷每个考场30份试卷的准确回收,杜绝考生漏贴条形码现象发生。

小标题:司法考试作弊可能判刑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2016年,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打击考试违纪作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

《决定》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共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细化和规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情形。将实践中发生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规定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同时,鉴于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为加大对这两类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该两项内容调整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中,对实施这两类行为的应试人员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二是加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将“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规定于第九条第一款中。考虑到实施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既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因此在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规定,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对考生信息安全的管理。注重加强对考生信息的保护,有效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进行了修改,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

四是明确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是背信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办法》对考生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形成不想作弊、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制度机制。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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