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财物……益阳“杀神帮”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11-15来源:“益阳赫山区法院”微信公众号作者:

成立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11月7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曾某等8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八个月。

为非作恶,成立“杀神帮”

自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曾某纠集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武、张某波、夏某航、柳某韬、刘某、张某苗(另案处理)、卜某(另案处理)、张某荣(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杀神帮”,均以绰号“杀神某”自称,曾某为帮主,其他人为帮派成员。该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益阳城区多地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已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曾某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某、徐某武系骨干成员,张某波、夏某航、柳某韬、陈某、刘某等人系积极参与者。

伤人毁物,七次寻衅滋事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曾某纠集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武、张某波、夏某航、柳某韬、刘某等人携带管子刹等刀具,因纠纷追砍他人;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恐吓他人,逼迫他人脱掉衣服下河洗澡,并拍摄视频传至网络;对他人驾驶车辆进行砍砸;在酒吧喷射催泪剂,殴打酒吧保安,驾驶车辆撞毁酒吧门前表演台及围栏。该犯罪集团成员七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致使多人受伤,财物毁损。

打人砸车,实施聚众斗殴

2017年10月18日凌晨,王某的女朋友在某酒吧与“胜伢几”等人发生冲突,曾某邀集张某波、王某等人赶到某酒吧,张某波用匕首捅了对方一个人背部两刀后离开。“胜伢几”(在逃)告知夏某民(另案处理),并得知曾某一伙人在张某开的餐馆吃夜宵,夏某民邀集“胜伢几”、彭某(另案处理)等人拿着篾刀、铁棍、枪到张某店内找人,未找到人后离开,张某立即打电话通知曾某赶到店内。曾某等人赶到后,张某对曾某进行训斥并使曾某找到夏某民一伙人进行殴打,曾某遂与夏某民约在某地斗殴。曾某邀集柳某韬、王某、徐某武、陈某、张某波、夏某航、张某苗等人手持管子刹开车至约定地点,夏某民邀集彭某、“胜伢几”等人拿着铁棍、篾刀以及一把枪开车至约定地点,看到曾某一伙人后,彭某就朝对方开了一枪,曾某驾驶其三菱越野车将夏某民的车辆撞坏,曾某等人持管子刹对夏某民的车辆进行砍砸。

分工合作,盗窃车内财物

2018年1月26日晚,由张某苗负责望风,被告人柳某韬拉开刘某群停放在某停车坪内的越野车车门,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3条、茅台酒一箱(6瓶)、和天下香烟3包。

法网恢恢,依法严惩不贷

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徐某武、陈某、张某波、夏某航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均系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武、夏某航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柳某韬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徐某武、陈某、张某波、夏某航、柳某韬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曾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曾某起了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波、柳某韬、夏某航、刘某犯罪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凌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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