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8年宣判的最后一起涉黑案 主犯被判17年

发布时间:2019-01-08来源:法治瓷都作者:

庭审现场

2018年12月29日上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对徐森林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徐森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并处罚金11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以被告人徐森林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侯国欢、许志群、吴志刚、汤振、石光华、段敏、肖彬、邓华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顺青、许超、张和才、江剑、高文昌、苏周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景德镇市昌江区三河村及周边、浮梁县洪源镇区域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窝藏、包庇、容留组织成员吸毒、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涉及犯罪事实36起,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以徐森林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以所经营的豪门大酒店为据点,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三河村一带称霸,形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森林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凌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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