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判死刑 江西1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宣判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萍乡市中级人民法依法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萍乡最大恶势力犯罪案件陈某等17人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至8月5日,以陈某为首的恶势力在萍乡市安源区城南菜市场内租用了一个麻将馆用于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等牌具,以“斗牛”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陈某为“社会股”股东,负责赌场内治安,还组织了胡某、陈某、彭某等人在赌场发放筹码和记账,日薪300元至500元不等。胡某、邹某、易某、程某为“打牌股”股东,负责打牌和召集参赌人员。赌场开设以来,陈某、胡某、邹某、程某、易某各抽头渔利约一至二万元。

2017年7月30日下午,陈某等人因怀疑被害人甘某等人在赌场作弊,便将甘某等人带至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小桥村的一个垃圾站附近。胡某等人殴打了甘某的人员,甘某逃脱后伙同何某、杨某、龙某等十余人持刀打砸陈某一的车辆,还砸坏赌场内的桌子和冰箱,双方由此结怨。

2017年8月5日23时许,甘某打电话给陈某,提出双方到上栗县以聚众斗殴的方式解决此前的纠纷,陈某表示同意。甘某随后邀集了何某、杨某、龙某、周某、李某等三十余人携带短枪、高尔夫球杆、镣刀等器械用于斗殴。陈某则邀集了胡某、陈某、邹某、邬某、彭某等二十人携带土铳、砍刀、镣刀等器械用于斗殴。

在双方五十多人斗殴时,陈某用手中的土铳朝甘某腹部开了一枪,胡某、陈某、陈某、邹某则持镣刀围砍甘某。甘某方的人听到枪响后陆续逃离现场。邬某等人还持刀砍砸了甘某方的车辆后撤离。甘某在送医过程中经抢救无效,因枪击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某等人逃离现场后与住在莲花县的周某联系,周某明知陈某等人在上栗县故意杀人及聚众斗殴,仍将他们窝藏在自己和朋友家。

此外,在2014年7月27日晚,陈某与郑某发生纠纷,双方约定聚众斗殴。当晚十点,双方召集二十余人在萍乡市君悦豪门酒店门口持铁棍、镣刀等器械互殴。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除陈某以外的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陈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故意使用土铳向被害人甘某腹部射击,最终导致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另外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陈某、程某、胡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周某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而为他人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该恶势力犯罪案件案涉及人数众多,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胡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五千元不等;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陈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程某、胡某等4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另以窝藏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陈某等12人不服萍乡中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高院。江西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凌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