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46人 江西11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2019年1月7日至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法院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多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

江西各地法院对2件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9件9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包括姜小平等15人涉黑案、范家宏等18人涉黑案,以及陈望等17人涉恶案等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对黑恶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截至一月中旬,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案件15件137人,生效11件98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46人,重刑率达47 %。一审审结涉恶案件85件488人,生效27件137人。一批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宣判,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

南昌

姜小平等15人涉黑案件二审宣判

2019年1月18日上午9点30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南昌姜小平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该院对被告人姜小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姜文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对12名骨干成员、一般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1名被告人认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改判。各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中央电视台、江西卫视等多家中央和地方媒体进行了正面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庭审现场

九江

范家宏等18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1月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宁县范家宏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一案依法作出二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范家宏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对其余17名骨干成员、一般成员及同案犯分别判处十年十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范家宏自2012年以来,以汇东担保公司为依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为该组织生存、活动、发展提供保障。该组织成员根据范家宏指使或经其默许,大肆从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暴力讨债、殴打他人、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操纵村组选举,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组组长,强行插手村组征地拆迁及其他村组事务;安排组织成员进入学校,肆意插手学校管理事务,严重破坏学校教学环境;任意殴打他人,强占他人财物,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及县城一带地域和武宁县民间借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政府工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庐山市法院公开宣判

刘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自2012年开始,刘某某在庐山市范围内以高额利息放贷,放债难以收回时纠集翟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追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1月16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等8人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

萍乡

陈望等1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宣判

1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望等17人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胡某等3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五千元不等;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陈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程某、胡某等4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另以窝藏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鹰潭

月湖区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组织其传销组织成员以谎称网络交友或帮助找工作等方式将多名被害人骗入位于鹰潭月湖区的传销窝点,实施多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劫取财物等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房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集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1月11日上午,鹰潭月湖区法院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某某等2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南昌

进贤县法院公开宣判蒲某某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赵某某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其传销组织的虚拟化妆品。被告人余某、马某等人采取诱骗、暴力、威胁方式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继而获得银行卡、支付宝、QQ密码通过转账方式将被害人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共计20余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逐级上交至蒲某某。2019年1月15日,进贤县法院依法对蒲某某、赵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蒲某某、赵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

▲庭审现场

西湖区法院公开宣判

黄某某等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先后纠集刘某某等人,多次采取到酒店等场所偷拍其与他人性交易视频、制作敲诈勒索信件,对酒店等场所进行敲诈勒索的方式获得钱财。四人采取上述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酒店等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9年1月14日,西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认定黄某某等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上饶

弋阳县法院公开宣判许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自2017年起,许某某陆续纠集陆某某等人为手下,逐渐形成骨干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先后多次纠集在一起,为解决矛盾纠纷对他人人身实施殴打、财物实施打砸等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1月16日,弋阳县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某等人进行宣判,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

▲庭审现场

新余

分宜县法院公开宣判陈某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陈某明知林某某为首要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而参与其中,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多次听从林某某指挥,采取上门追讨、肆意殴打、威胁恐吓、限期还款、当场加息以及捆绑等强制方法索取债务,社会影响较为恶劣。2019年1月11日,分宜法院公开宣判了陈某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现场

宜春

丰城市法院公开宣判邹某某等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等人为了获取更多市场份额结成恶势力团伙,先后共计十六次在天和家园小区对前来安装铝合金、不锈钢的同行采取口头威胁、扎轮胎等方法进行阻止、拦截,致使同行不敢承接该小区业务,小区业主被迫只能到被告人邹某某处安装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丰城市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宣判被告人邹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团伙,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赣州

于都县法院公开宣判孙某等1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孙某、刘某纠集一众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结伙混迹于于都县城及周边乡镇,先后实施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财物被抢被损,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纠集者、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于都县法院2019年1月15日对孙某等16名被告人公开宣判,认定其中孙某等14名被告人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另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处以相应刑罚。

[责任编辑:凌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