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纪律在身边第173期】公职人员借用企业车辆绝非小事!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冉是某地交通局的干部,公车改革后,其所在单位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这让他感觉外出办事多有不便。偶然听到老冉的“吐槽”后,一家平时与他私交甚好的辖区内公司主动找上门来,表示愿意提供一辆车供他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也由该公司承担。对于这样的“好事”,老冉有点心动,觉得借车主要是工作需要,也能节约单位开支,不会有什么大问题。他这样想对吗?

“纪律君”如是说

公车改革后,个别领导干部少了“专车”,但长期养尊处优的特权思维还在,便以“车辆少、任务重”为由,打起了“向企业等服务对象借车”的如意算盘。针对这种违纪新动向,去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新增条款加以规定。

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也对违规借用车辆的问题做出了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此外,我市印发的《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对公职人员借用车辆房屋行为有更明确的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车辆和房屋的使用让与。

上文中,辖区内公司之所以愿意主动借车给老冉使用,看似是“亏本买卖”,实际上看中的是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希望能够为己所用。老冉在借车这件“小事”上可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纪法规当耳边风,而是应当坚辞不受,并把握好与辖区内企业打交道的分寸。

相关案例

河南省舞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县农村道路的修建、养护方面与县瑞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常开展合作项目。2010年5月,舞阳县瑞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雪佛兰小轿车一台。车辆购买回来后,舞阳县交通局党委委员、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庞学民长期借用该车辆作为其办公及上下班接送用车。2015年7月,庞学民兼任舞阳县瑞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后,继续使用该车,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加油、保险等费用均列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财务账报销。2016年5月,舞阳县纪委给予庞学民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回借用车辆。

延伸阅读

十八大以来反“四风”的持续高压有效遏制了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但车辆方面的违纪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呈现由明转暗、隐形变异趋势。违规借用企业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就是个别领导干部特权思想在作祟,成为“车轮上的腐败”的一个新动向。

借用车辆的领导干部,要么是以“工作需要”为借口,麻痹大意,毫无纪律意识,要么把车视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热衷于借豪车、坐豪车。借出车辆的企业,要么慑于官员的权力,敢怒不敢言,不得不“听话”,要么是想利用官员的权力,从中捞取与借车相比更多更大的利益。说到底,借用车辆的背后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这种行为受到党纪惩处也就实属必然。(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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