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违法外包外租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深圳新闻网2025年9月19日讯(记者 林宏松 通讯员 黄莉娜)近日,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违法外包外租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4月15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区某餐饮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有限空间污水池和隔油池清理项目发包给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情形(1)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第二款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该企业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对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天完成了整改,补充完善了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58裁量阶次A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4000元,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某罚款2000元。
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发包(出租)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开展外包外租活动时要严格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特种作业等重点作业人员资格。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协议或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各自管理的区域、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职责,以及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职责。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重点对动火、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作业行为,以及电气、消防、燃气等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外包外租活动安全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