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大鹏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临时建筑管理,织牢新区土地资源使用保护网
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是加快建设美丽大鹏、依法完善土地资源保护、提高土地稀缺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大鹏新区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大鹏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界定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建设条件,明确新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一体联动增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的责任划分,为新区规范管理已出让国有土地资源织牢保护网。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做法有四个方面。一是理清部门职责分工,增强协同联动。创造性提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审批,无需提请新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查违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中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主抓核查土地权属及影响;办事处负责持续监管、违法查处及安全监督;其他部门依职责配合审查、审批、监督等工作。二是明确申请条件和主体,规范建设内容要求。《办法》明确可申请搭建临时建筑的六个类型和不得建设临时建筑的八个情形。要求已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作为申请主体提交相关材料。临时建筑的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总建筑高度不超12米,规定不得临街开门、不得采用永久性结构形式等要求。三是强化审批环节,实施临时建设许可制度。明确实施申请初审、相关部门审查、现场勘查、审批或审议、对外公示等环节。其中针对住宅区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须公示不少于7日。实施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机制,取得许可证件须标明使用性质、位置及具体坐标等情况,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需延期的按照规定办理,审核通过后重新发证。四是压实跟踪监管要求,突出依法治理。申请单位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在临时建筑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工程的质量、消防和安全主体责任。区级、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批后监管台账,联动实施跟踪管理,对违反《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要求的五类行为依法查处。
《办法》的出台是新区积极贯彻落实《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重要举措,《办法》充分结合新区实际提高了落地执行的可及性,将有利于健全针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临时建筑的规范化管理和法治化治理,促进土地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