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文规范共享单车 违规骑车停放将纳入征信体系

发布时间:2017-04-07来源:晶报作者:谢丽雯

昨日,深圳正式对外发布《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企业对于车辆投放、数据共享、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要求。

终止单车服务需提前公告清退预付金和押金

相比原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集中在3个方面。

首先,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若干意见》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做好绿地、绿道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其次,规范了企业管理要求。调整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应当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的强制性条款表述,改为:鼓励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

最后,强调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相关要求。《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加强对车辆投放、数据共享、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要求。比如,车辆投放方面,要求投放规模与全市或者区域设施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管理水平等相适应;数据共享方面,明确企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企业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数据信息;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强调了企业应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为用户提供事故赔偿、押金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其中新增了一条: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清退预付金和押金,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企业必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

《若干意见》鼓励在深圳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同时对于用户管理、押金管理、事故赔偿等方面提出的相应要求。

根据要求,企业需要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通过对用户不良行为采取扣减信用积分、提高车辆使用的收费标准等措施,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骑行、停放习惯。

针对备受关注的单车押金管理问题,《若干意见》强调企业必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同时还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保险。

市民违规骑车或者停车将纳入征信体系

除了加强对于企业的监管外,针对市民骑车和停放车辆,《若干意见》也有了明确要求。

记者了解到,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的市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计入个人征信体系。(晶报记者 谢丽雯)

编辑: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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