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将“集中受理、统一评审”

发布时间:2017-06-02来源:深圳特区报作者:庄瑞玉

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方式调整为“集中受理、统一评审”;获认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可参选示范性基地。

原标题: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出台

深圳加快建设全方位创业服务平台

深圳新闻网讯 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方式调整为“集中受理、统一评审”;获认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可参选示范性基地。对评选为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近日公布,新《办法》在适当放宽硬件准入条件的同时,引导基地不断加强创业指导、政策宣讲等服务,深入实行对重点人群的创业帮扶。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一是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在拟申请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内至少配备三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二是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30家,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三是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等。

新办法将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方式调整为“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7月1日前,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向其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8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1日前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小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

同时,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出管理,明确如出现“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等6类情形的,取消其市孵化基地认定资格。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认定成为市创业孵化基地后,入驻其中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各类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已获认定的市创业孵化基地需每年度参加考核,重点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创业服务的能力和实效,包括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

年度考核合格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可进入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对评选为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记者 庄瑞玉 通讯员蔡禹星)

编辑: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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