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3来源:大鹏交警大队作者:李小辉
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而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与酒后驾驶机动车同责
近年来,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酿成的交通事件时有发生
大鹏讯(通讯员 叶静 刘长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地球人都知道,可有些法律意识淡薄或存侥幸心理的人却认为,这个“车”指的只是“四个轮子”或“烧油”的车辆。但大鹏交警大队告诉我们: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也得被刑拘!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大鹏交警大队所梳理相关案例:
4月6日凌晨1时38分许,李某杨与朋友在官湖沙滩聚会后,独自驾驶超标电动车行驶至金业大道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蜀黍拦停检查,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110ml/100mg,超过醉驾标准。李某杨在接受交警蜀黍检查时说“我不过是骑电动车出来逛一逛,散散酒气”。目前,李某杨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鹏交警大队将大队将涉酒驾驶、驾驶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列为重点查处内容
2017年11月27日22时20分许,许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官湖高架桥下路段时刮碰右侧护栏刮擦后失控倒地,造成许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经后续调查核实,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4mg/100ml, 远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同时,许某还未取得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将一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今年2月16日23时许,叶某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途径大鹏垃圾处理站路段时逆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该车与路缘石发生擦碰,随后又撞击路外树木,导致叶某雄当场死亡。

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
据悉,2017年大鹏新区共发生致死道路交通事故10宗,导致10人死亡,其中涉及摩托车、电动车6宗,酒后驾驶3宗。今年以来(截止至4月11日),大鹏交警大队共查获涉酒交通违法行为12宗,酒后驾驶6宗,醉驾驾驶6宗,拘留5人;共发生涉酒驾驶交通事故10宗。
大鹏交警大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而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与酒后驾驶机动车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饮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机动车),罚款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被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酒精使思想麻痹大意,反应力迟钝,酒驾易引发车祸,对此交警部门将集中警力,严管严查严处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除了专项行动,在BD系列大整治中,大队将涉酒驾驶、驾驶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列为重点查处内容。
编辑:李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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