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从职责分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和惩处与考核等四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党的十九大提出,社会治理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是社会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在实际工作中,零星作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问题一直容易被人们忽略,责任主体不清晰,工作随意性强,缺乏流程管理,安全隐患大。
为堵塞这类零星作业管理的安全漏洞,大鹏新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结合辖区的社会生产安全治理实际,制订了《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深鹏办规[2019]5号)。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条及四个附件,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从职责分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和惩处与考核等四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的制定,将以往让相关主管部门头疼不已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问题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轨道,使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对零星作业的管理要求在大鹏新区落地有了具体的可行性强的法规抓手,对进一步加强大鹏新区社会安全生产,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减少因零星作业失管漏控而导致的生产事故灾难意义重大。
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纳管原则和纳管范围,使管理工作有轨可循。实施细则从定义、具体情形和情形排除等三个角度,对零星作业的纳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厘清实施细则的管理区间和边际界限;同时,实施细则将“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等三个要求作为纳管工作原则,从工作方式方法和责任划分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零星作业的纳管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二、明确纳管主体和对应责任,使管理工作有的放矢。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主体包括管理者主体和管理对象主体两个方面。实施细则中,对新区政府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以及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列为应履行监督管理和督查督办责任的管理者主体,明确了相关职责;同时,将业主和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管理对象,明确了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的明确,使零星作业的管理工作和责任追究有了清晰、准确的目标和对象。
三、明确监管机制和惩戒制度,使管理工作有力可使。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零星作业失管失控导致的安全事故案件责任追究提供有力工具。特别是日常巡查检查机制中的“六个一律”原则,对零星作业的安全隐患实行“熔断”式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失管漏控导致的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