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南京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两种犯罪行为主观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强调的是过失犯罪。但是肇事人在南京闹市区驾车超速如此严重,而且造成极其惨烈的后果,单强调“过失”恐怕不足以定义其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危害。那么能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呢?